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1日消息(记者 黄婷 实习生 陈海燕)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持续推进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指出,海南将通过多举措巩固深化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实现到2025年全省中小学生普遍掌握“安全知识+游泳技能+自救技能”的目标,使游泳成为海南中小学生鲜明的“特色印记”。
学校可面向社会开放泳池,合理收费
《措施》指出,理顺游泳池管理机制。2022年起,由游泳池所在学校作为游泳池日常运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自身具备运维安全管理条件的,应由学校自主管理;自身不具备运维安全管理条件的,允许学校依法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游泳池日常运维以及开展常态化教学、训练、比赛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场地要做到水质达标和救生员、救生器材、医护人员到位,保证游泳教育全过程符合安全运营标准。由省教育厅牵头完善保险制度,提高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障水平,扩大承保覆盖面,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运维安全管理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健全第三方合作机构遴选、管理和退出机制。
学生在游泳。记者 汪承贤 摄
同时,提高游泳池使用效率。学校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授权负责日常运维安全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利用节假日面向社会开放游泳池。面向社会开放须按照社会游泳池的安全标准配备相应的指导员、救生员、医护人员等,并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游泳池开放过程的安全责任。允许按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合理收取费用。中小学校游泳池对外开放的运营管理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
2023年底前所有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学
《措施》指出,开展常态化游泳教学。统筹落实游泳课。2022年起,各市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小学一至三年级游泳教学。小学四年级至初中三年级普遍开展常态化游泳教学。有游泳池的学校,适宜游泳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一般应达到24个课时;没有游泳池的学校,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课教学区域统筹安排,适宜游泳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一般应达到20个课时,或视本地游泳池密度变动和气候条件等情况,及时调整学校游泳课时。
学生在游泳。记者 汪承贤 摄
扎实组织游泳教学。完善游泳教材,深度融入安全游泳知识和自救施救技能教育。各市县要把游泳教学纳入体育教学总体计划并严格进行考核管理,科学安排,有序推进。有关教研机构要开展多形式的游泳教研活动,加强对游泳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各市县要统筹保障本地游泳教学师资力量。学校暂不具备师资条件的,允许市县和学校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游泳教学,但最迟须在2023年底前回归到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学(即由学校教师负责游泳教学);学校自身具备相应条件的,应由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学。
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游泳教育。结合落实“双减”政策,因时因地、科学安排,把游泳作为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重要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布置课外和假期“游泳作业”,倡导学生家长带学生到住宅小区、酒店等社会游泳池多学勤练,增强游泳技能。
学校对于承担游泳日常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补贴
《措施》指出,多措并举补齐游泳师资短板。2022年起,市县招聘中小学体育教师应优先考虑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游泳教练员等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应聘者。允许市县和学校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向社会采购服务,缓解学校自身开展游泳日常教学师资不足的压力。各市县政府要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能作用,加大游泳师资培训。探索建立区域游泳教师联盟,推行游泳教师专项教学、多校教学等模式。
拓宽游泳教师来源渠道。畅通优秀退役游泳运动员担任游泳教师或教练员渠道,鼓励学校设置游泳教练员岗位,获得全国性及以上游泳比赛前六名或获得游泳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且已办理停训退役手续的运动员,可聘用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游泳教练员,并纳入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序列管理。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退役游泳运动员,可采用“先聘用再考证”的办法,学校应为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开展游泳教学工作,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可转为体育教师。鼓励具有游泳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兼职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加强游泳师资后备人才培养。支持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等省内高等院校加强体育专业建设,鼓励体育专业学生主修、选修和辅修游泳专项。
此外,建立从事游泳教学的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师自主参加考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游泳教练员等体育专业技术职称,开展学校游泳教学。参加游泳培训的教师应按相应学时计入其继续教育学时。保障游泳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对于承担游泳日常教学、组织学生课外游泳训练、游泳竞赛、游泳池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任务的教师,应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标准及办法由省教育厅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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