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综合研判并报请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天津市2022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含一次笔试和两次听力考试)将于4月23日上午举行。4月20日9时起,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考生仔细阅读防疫须知,按照要求参加考试。
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的安排和防疫要求,将根据我市疫情发展变化的情况,做出必要调整。请考生和家长密切关注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
天津市2022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防疫须知
为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市高招办再次提醒各位考生做好如下事项。
1.考生须继续坚持非必要不离津,保持居家或家校两点一线,尽量避免与外地来津人员接触,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并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请仍在外省市的考生务必尽快返津,以免因疫情变化而影响返津考试;返津后须立即向居住社区和报名单位进行双报备,由卫健、疾控和教育部门综合研判后,确定如何参加考试。
2.考生须继续准确如实记录个人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签署安全考试承诺书,并于考试当天入场时,将填有考前14天内(自4月9日起)健康情况的个人健康卡上交监考员(健康卡附后)。
3.考生须每日更新天津健康码,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监测,考试当天为“绿码”的考生才能进入常规考点参加考试。
4.考生须每日更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考前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务院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和发生本土疫情所在地市及感染者关联轨迹地区(以津云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重点陆路口岸城市旅居史的考生才能进入常规考点参加考试。
5.应届生须继续按照所在学校要求做好考前健康监测;往届生、同等学力等社会考生须继续每日登录“2022年高考英语第一次考试健康监测小程序”,填报考前健康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上传“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
6.考生须听从考区和学校的安排进行核酸检测。考试当天,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4月21日及以后)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天津市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7.考生若在4月9日至4月22日期间从外省市返津,须提供考前72小时内天津市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一次必须为考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时间须超过24小时),由卫健、疾控和教育等部门综合研判后,方可参加考试。无法提供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若在4月9日至4月22日期间,具有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务院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和发生本土疫情所在地市及感染者关联轨迹地区(以津云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重点陆路口岸城市旅居史,须立即向居住社区和报名单位进行双报备;须提供考前72小时内天津市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一次必须为考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时间须超过24小时),由卫健、疾控和教育等部门综合研判后,方可参加考试。无法提供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9.考生若在4月9日至4月22日期间,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病状,须立即报告报名单位,并到报名单位指定的医院就医。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2小时内天津市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一次必须为考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时间须超过24小时),由卫健、疾控和教育等部门综合研判后,方可参加考试。无法提供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10.考试当天,考生若持天津健康码“红码”或“橙码”,或者处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或者正在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等状态的,须提供考前72小时内天津市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一次必须为考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时间须超过24小时),由卫健、疾控和教育等部门综合研判后,方可参加考试。无法提供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11.考试当天,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考试用条形码、填写完整的健康卡、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天津健康码“绿码”,以及规定时间内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天津市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须服从监考员管理,在考场指定位置配合安检,手机、手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各考场均配有钟表。
12.考生须遵守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考点的防疫安全检查,如遇突发情况须服从考点应急处置安排。考试当日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13.考生可将消毒纸巾等个人防护用品带入考场,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进退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之间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14.考生若经研判被安排在非常规考场(隔离考点或备用隔离考场等)参加考试的,须于考试后第3日(4月26日)、第5日(4月28日)进行两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须上传健康监测小程序中以备查验。未按规定上传的,将记入本人个人诚信档案。
15.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接触史和隔离状态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市高招办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招考资讯网”发布的提示信息,以及各考区、各报名单位发布的提醒消息,及时了解相关要求。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因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等后果的,将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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